拜登表示,他強力支持以色列有權自衛,反制「哈瑪斯(Hamas)和其他恐怖團體」發動火箭攻擊。
展間現場將歷年門票分類為「互動參與」、「藝術物件」、「多重感官」、「視覺平面」四種符號類型,並揭示當代館的組織運作是如何使得門票、展覽、作品與觀眾產生鏈結,透過此展,邀請觀眾回返歷年展覽的美感經驗。臺北當代藝術館(MoCA TAIPEI,以下簡稱當代館)於2001年5月26日正式開館啟用,時序來到2021年,代表此場域邁入20週年,在滿20歲之際,當代館推出有一系列的館慶活動,要向過去致敬道別,同時展望未來、迎向新生。
」 Photo Credit: 台北當代藝術館提供 關於《憑證入場》展覽 《憑證入場》則邀請書籍藝術研究者 / 獨立策展人蔡胤勤策展,首度從「門票」切入,以過去20年的展覽門票設計為主題,進一步探問門票不僅是一種入場機制的憑證,更是讓觀眾有權利進入空間觀賞展覽。2005年以《偷天換日:當・代・美・術・館》詰問何謂當代藝術館的高千惠。【當代館20周年】從西方回望台灣,人們談論的「當代藝術」到底是什麼? 而為了呈現當代館各時期的經典展覽回顧,策展人陳貺怡邀請了各具代表性的展覽與策展人共同合作,包含2001年與藍文郁共同策畫當代館開館展《輕且重的震撼》的賴瑛瑛。此外,更邀請專研藝術書籍的策展人蔡胤勤,策畫呈現當代館開館20年來每檔展覽的展冊,透過展冊轉變成一座展覽的考察現場,同時呈現5位策展顧問與資源同仁訪談紀錄,讓當代館20年來的記憶再度被鮮活呈現。2013年提出科技議題《後人類慾望》的陳明惠、2017年推出亞洲第一個在美術館舉辦的《光・合作用——亞洲當代藝術同志議題展》的胡朝聖,由這5位曾於當代館策畫展覽的策展人,組成策展顧問群,共同重返當代館講述每檔展覽的精神。
Photo Credit: 台北當代藝術館提供 左起:《歷史・當代》策展人陳貺怡、駱麗真館長、《憑證入場》策展人蔡胤勤 關於《歷史・當代》展覽 做為當代館20週年系列展覽的第一檔展覽,《歷史・當代》在藝術領域經驗豐富的陳貺怡策展下,以回顧2001年開館迄今的歷史而命名,而展覽的主軸圍繞在當代藝術的時間性(temporality),以及當我們試圖歷史化當代藝術時,「歷史」與「當代」兩個概念之間的矛盾與悖論。」 Photo Credit: 台北當代藝術館提供 20週年的系列計畫,有「品牌再造」、「空間升級」和「20週年系列展覽」三大重點。如果剛好這些敘述又無法精準的命中所要形容的事物,難以跟讀者產生共鳴,更容易讓讀者從書裡中離。
2013年,崔舜華出版首部詩集《波麗露》,至今仍是我心目中陰性書寫最好的作品。」墨黑的神獸確實正是他身之鬼,但這隻鬼停棲之處是愛人白皙的肩頭,那違和的美感,確實正像「一整個世界的壞念頭」,念頭雖然是壞的,但因為只是念頭,還沒成為行動,因此無害。此處僅有我吸菸,想必是因為我。詩人出身的崔舜華,寫起散文也不乏亮眼的金句,比如描述愛人身上的神獸刺青,她說:「我默默臥看他身之鬼,像端詳一整個世界的壞念頭。
因此,整本散文集中,我最喜歡的,不是那些充滿修辭的篇章,而是崔舜華隨性而至的雜談,例如〈伏莽地拾遺〉這篇,全篇不滿一千字,乍看之下沒頭沒尾,只能大略知道崔舜華到了中國某個有雪的城市,可能是某次駐村計畫或是擔任哪個大學的客座講師,整篇散文就談她從這個地方離開前,遇見不同人的感受與思考。《波麗露》書評:看她的詩像走進英式下午茶館,以衣裝開展陰性書寫新樣貌 崔舜華是七年級詩人,曾出版過三本詩集,今年出版的《貓在之地》是她的第二本散文集。
這本書的主題,圍繞著崔舜華周身的一切,包括與戀人的愛意與爭端。例如和室友泡麵配洋芋片,笑鬧到鄰人來抗議。這些句子放在篇幅節制的現代詩裡,或許令人醉心。她不給你明確的具體指標,也沒有確切的題旨,但反而因此沒有多餘的資訊干擾,讀者就隨她的文字來去起伏,欣賞她拾遺的快樂。
」要描寫一個長久擱置的小小心願,「生苔」這比喻既精準又生動,使用「搵」這個兼有「擦拭」、「按壓」的詞,更呼應了她說的「抱著壓著倚著」給人的親暱感覺。包括她鍾愛的事物,例如瑜珈、刺青、撿來的石頭或枯枝。有時,她用文字撿拾的是私下的猜想,例如:「我訝異著有兩個女兒的夫婦也會分開,想必很難,但他看起來非常快樂,去了很多國家拍著漂亮的照片放在臉書上」,用詞簡單、明瞭,講述的的內容也非常誠實、直率。類似的篇章還有〈百合有毒〉,一樣是不足一千字的短文、簡單的文字,從自己鍾愛的百合花,談到種植貓草,尤其文中一段踏實、樸質的敘述,頗有知性散文的味道: 種子先泡水半日,接著撈起、均勻撒在澎潤土上,擺在陽光下曬三天,第四天嫩綠的草芽就清晰地伸展出腰肢了。
也包含她投身的空間,例如家旁的便利商店、愛人的地下理髮廳、與貓共居的斗室。有時她「拾起」的是現實生活的情景:例如異地大雪中行走。
還有她故意在離開前,在即將退還的工作室留下一本鍾愛的書,像是一種信誓,卻也是微小的叛逆。寥寥幾句,沒有過多澎湃的內心描繪,沒有美豔的辭藻橫亙在讀者與內容中間,這樣輕快的描寫,正符合「偷設煙灰缸」這個故事本身的率性與溫情,散文的文詞與散文的內容,有了一致的頻率。
不過,整篇文章中,我最喜歡的還是她離開前的這段敘述: 我回望我小小的studio,鎖上大門前,發現有人在門口的樑柱上設置了一只銀色的煙灰缸。無論是〈伏莽地拾遺〉或〈百合有毒〉寫的都是生活小事,但當這些散落在現實生活中的小思考、小敘述,被誠實的文字串連起來,安放歸位,它們便共同撐起一篇文章的氛圍與質地,讓散文有了靈魂。這確實是一本給貓的情書,不只書名以貓定位,全書共四輯,前三輯的第一篇也全獻給貓,從〈貓居〉、〈貓來〉到〈貓在之地〉,她分別敘述貓的生活模式(並以此對比耽溺的自己)、貓剛來時的怯懦與後來的互信共處,最後一篇則談貓如何伴她度過分手、家暴的凋零日子但依法論之,同為考試院轄下之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」,是為保障文官之權益而設,對此事件何以噤聲不語,也不作法規解釋? 延伸閱讀 「黨職併公職」三讀通過。Photo Credit:Solomon203 CC BY-SA 3.0 時效制度成立乃為尊重現存秩序,維持社會安定,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,意即在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,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,此在行政法、民刑法等都有規範。不同於上述訓示期間,將「期間」特別規定於法律條文者,又可區分為「法定期間」或「消滅時效」。
訓示規定之「期間」通常並無明白規定於法律條文上,乃訓示規定通常具有彈性或權宜措施。如果法規中的一年真為訓示期間,請求權時效究竟又是多久?既明載於法律條文上,即應屬於「請求權時效」,機關應予遵循。
不過該條例第5條已明文規定應在條例施行一年內請求之,但主管機關送達處分書已超過一年期限而請求權消滅。文:林清汶(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) 媒體報導,依照《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》規定,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休金,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,也就是說,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。
如果法規中的一年是訓示期間,那請求權時效又是多久? 在銓敘部與關中、焦仁的案例裡,條文規定「一年」是屬於特別法的例外規定,且同法第7條亦規定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。綜上而論,主管機關銓敘部認為該一年期間非「消滅時效」而為「訓示規定」,此言差矣。
銓敘部所說的「訓示規定」,是什麼意思? 事實上,訓示規定的定義,是無法律效果之 「不完整」 條文,乃即使違反對於法律效力尚無影響,屬於公務員通常性指導或指示上之規定。但銓敘部發函關中、焦仁和的處分書,卻分別在2018年5月17日、21日才送達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銓敘部請求權超過一年時效。如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部分要旨「關於給付行政措施,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,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。條例係因應轉型正義而量身定制,雖明顯具有特殊意涵。
」類似在司法院相關解釋文及行政法院判決俯拾皆是。例如,命當事人「文件於7日內補正資料,逾期將駁回」,在尚未駁回之前做的補正,均發生效力。
」更彰顯「一年」為優先、特別之規定。並非「請求權時效」規定,因此銓敘部對此仍擬將上訴或聲請釋憲。
而「消滅時效」,是指請求權因請求權人經過一段期間若不行使權利,除有法定事由而發生時效中斷或不完成外,否則該請求權的法律效力就會消失,例如在公法上之請求權,設有「行政機關原則上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」。對此主管機關不服,主要理由乃認為該一年規定為「訓示規定」,係督促機關作為之訓示之規定
如果法規中的一年是訓示期間,那請求權時效又是多久? 在銓敘部與關中、焦仁的案例裡,條文規定「一年」是屬於特別法的例外規定,且同法第7條亦規定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。綜上而論,主管機關銓敘部認為該一年期間非「消滅時效」而為「訓示規定」,此言差矣。Photo Credit:Solomon203 CC BY-SA 3.0 時效制度成立乃為尊重現存秩序,維持社會安定,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,意即在法律只保護那些積極主張權利,而不保護怠於主張權利的人,此在行政法、民刑法等都有規範。文:林清汶(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) 媒體報導,依照《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》規定,追繳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溢領退休金,應在該條例施行一年內為之,也就是說,在2018年5月11日之前。
如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部分要旨「關於給付行政措施,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,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。不過該條例第5條已明文規定應在條例施行一年內請求之,但主管機關送達處分書已超過一年期限而請求權消滅。
銓敘部所說的「訓示規定」,是什麼意思? 事實上,訓示規定的定義,是無法律效果之 「不完整」 條文,乃即使違反對於法律效力尚無影響,屬於公務員通常性指導或指示上之規定。不同於上述訓示期間,將「期間」特別規定於法律條文者,又可區分為「法定期間」或「消滅時效」。
訓示規定之「期間」通常並無明白規定於法律條文上,乃訓示規定通常具有彈性或權宜措施。但銓敘部發函關中、焦仁和的處分書,卻分別在2018年5月17日、21日才送達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認為銓敘部請求權超過一年時效。